5月28日,一份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广泛关注。远大医药(中国)和武汉汇海医药两家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计被罚没超3.2亿元。被垄断的两种原料药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素,对应的制剂产品都属于急救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早在2020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已对这两家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都被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远大医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被罚款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3%,即1.36亿元;武汉汇海被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被罚款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的2%,即412.68万元。
垄断是如何形成的?
远大医药集团是一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医药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精品原料药等产品的全球综合性医药企业。其2019年至2021年年报数据显示,远大医药集团心脑血管药物收益分别为11.69亿元、13.26亿元、16.9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8.3%、13.5%、32.7%。其核心产品“利舒安”“诺複康”“欣维宁”及“瑞安吉”总收益分别为11.01亿元、12.14亿元、16.6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0.6%、10.2%、34.4%。根据年报披露,“利舒安”即为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肾上腺素注射液。
原料药是通过化学合成、植物提取或者生物技术等方法所制备的药物活性成份。原料药只有加工成药物制剂,才能成为可供临床应用的药品。
前述案件中涉及的去甲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素两种原料药,分别用于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这两种制剂是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前者主要用于抢救急性低血压和周围血管扩张引起的休克,后者是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进行心肺复苏的主要抢救用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两家企业被罚的前因后果。2010年至2023年5月,中国境内具有这两款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东泰盛)。武汉汇海通过包销,即独家经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两种原料药的销售,其与远大医药互为竞争关系。
远大医药自2002年取得两种原料药批文以来,一直持续生产,技术较为成熟,质量长期获得市场认可,生产的这两种原料药均已通过欧盟认证。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双方在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两种原料药,远大医药则通过两种方式给其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前述口头协议维持了3年1个月。在这期间,远大医药长期成为中国市场上两种原料药的唯一供应商,导致相关制剂企业无法从该企业以外的渠道购买这两种原料药。而在正常市场竞争状态下,制剂企业可以以更低价格、更多渠道采购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
2010年以来,远大医药这两种原料药产量和销量的市场份额在大多数年份都为100%。这导致远大医药失去应有的竞争约束,通过‘原料药封锁’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破坏了相关制剂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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